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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kkokone 于 2024-5-24 15:06 编辑 6 @# |+ U" |1 q( d, B
& }3 v" V# ] O# X3 j" f" }上海静安,一男子去采耳店找了位女技师服务,二人还发生了关系,事后付了695元的采耳费。谁知两个月后,警方从女技师的交易记录找查到了男子,于是对男子采取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。; T- x9 k7 h6 u2 J
男子不服,他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,要求撤销处罚。法院这样判!3 o! n( ]% s6 Q- N5 K' N7 _6 E
事发当天,男子徐某闲来无事,就独自来到一个小巷子里的一家采耳店消费。在老板的推荐下,徐某选择了女技师谭某为其服务。后在谭某的带领下,徐某进入了一个包间。
. p) T3 f4 S D( W8 ~. i- @在整个采耳过程中,徐某与谭某愉快的交流着。突然,徐某尝试询问谭某是否愿意发生关系,并表示会给足够的报酬。谭某考虑再三后便同意了,二人就在包间里满足了彼此。事情办完后,徐某向谭某支付了695元,便匆匆离开了。0 Q; e& B: ~. q+ z3 e' S# y1 z" A
谁曾想在2个月后,警方接到举报并查获了这家采耳店。随后,谭某的交易记录被警方翻了出来。后警方将相关嫌疑人一一传唤到案,足足有150多人,而徐某正是其中之一。* x9 r+ B6 s" E& H- H# B$ K
经过谭某的指认,徐某被警方认定构成pc,故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,并下发了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和《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》,徐某和徐某的家属均签字确认。2 j- v6 ]* ~. s, i$ Y3 j# ]( p+ w
可事后,徐某越想越不服气,这都过去2个月的事了,现在还来抓人,已经过了时效了。况且,徐某认为自己只和谭某见过一次面,而且已经2个多月没在见过了,谭某根本不可能一眼就认出来的,应该是公安机关滥用职权,让谭某点到哪个就罚哪个。之后,徐某便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,要求撤销处罚。9 I( F+ W. @% d+ d, {- u4 z
那从法律上来讲,徐某能否打赢这场官司呢?4 P: K; @4 H0 S& K2 O# h
一、先确认徐某是否存在pc的事实。由于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案件,根据《行政诉讼法》第34条规定,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,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。也就是说,公安机关得证明徐某存在pc的事实。& c# \5 L) V( Z3 |
在法庭上,公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:/ e. |! k7 o* m" m
1、对徐某的询问笔录并有徐某的签字确认,拟证明徐某自己承认了pc事实。
9 N; |1 o7 U- N% a2、采耳店的服务价目表以及徐某的转账记录,拟证明这是695元超出了一般采耳的费用,超出部分属于嫖资。) R) @& s( ?/ |( {
3、谭某的询问笔录以及指认视频,拟证明谭某承认与徐某发生了不正当交易行为。
}( F8 p+ \5 a1 P综上,可以证明徐某存在pc事实。* p3 r- f( ?8 b
二、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徐某作出行政处罚。! j" _; x y4 M7 b# [: n- K
首先,徐某认为此事超过了2个月,公安机关就不能处罚了,但是这个说法没有法律依据。
$ p1 G, V* ]* ?' s9 o8 E( o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22条规定,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,不再处罚。也就是说,自徐某的pc事实成立后超过6个月的,公安机关才不能处罚,而徐某pc才发生2个月后就被发现了,所以并未过处罚时效。
6 ~0 B1 z* D3 T1 {9 m/ q1 v' n其次,既然徐某的pc事实成立,且徐某未能提交公安机关办案程序不合法的证据,那应当予以处罚。
u$ \! j1 }5 m: |; ~8 {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66条规定,卖淫、嫖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# H0 F/ {- A5 k! E" d
在上述规定中,情节较轻的情形,一般表现为: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,但是尚未发生关系的。
* E: P1 Z" `6 Q: r+ N- J本案中,徐某不仅与谭某谈妥了价格,也发生了关系,事后支付了对价,这并不符合情节较轻的情形。
F/ B/ Q7 i- j综上,公安机关对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,符合法律规定,且裁量适当。最终,法院判决驳回了徐某的诉请。 联系时请说是在DiscuzDiscuz!看到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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